江苏仟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:
经查,你公司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,2016年4月,你公司与焉辉签订了《三汇融资租赁(汽车)项目资产管理计划》管理合同,向焉辉募集的资金为5万元,低于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,违反了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二条的规定。
按照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公开谴责的监管措施。现要求你公司高度重视,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,并于2017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,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江苏证监局
2017年11月21日